擬由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擔任省級工商聯會長的省(區、市),需向中央統戰部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才能開展試點。申請開展試點工作要具備以下條件:
(1)非公有制經濟在當地經濟中已占較大比重或發展較快,具有開展試點工作的社會氛圍;
(2)有政治素質好、經濟實力強、社會貢獻大、非公有制經濟人士認可的代表人士人選;
(3)省級工商聯具有健全的工作機制和結構優化的領導班子,能確保擔任會長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發揮作用;
(4)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擔任省級工商聯會長的,換屆時具備條件的原則上應進入同級政協領導班子。
擔任省級工商聯會長及兼任省級政協副主席的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在任職期間,不再擔任企業總經理或總裁職務,不再參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個人或其親屬所辦企業謀利;其廉政要求參照黨政干部廉潔從政的有關規定,并根據其特點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出現以權謀私或不符合會長任職要求等情況的,黨委統戰部要進行批評教育,開展誡勉談話;情節嚴重的,應按有關規定處理。
關鍵詞:
[責任編輯:admin]
上一篇:工商聯出訪團組審批管理的規定 | 下一篇:工商聯做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思想政.. |